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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波洪与宁波阳光电镀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银球电子原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甬知初字第104号
案件名称田波洪与宁波阳光电镀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银球电子原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田波洪,宁波阳光电镀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银球电子原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104号原告:田波洪。

委托代理人:严忠泽。

委托代理人:诸永琪。

被告:宁波阳光电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洪斌。

委托代理人:钱航。

被告:宁波市镇海银球电子原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定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波洪与被告宁波阳光电镀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银球电子原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波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田波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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