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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锦彩太阳能集热管有限公司与淄博冠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淄民三初字第64号
案件名称淄博锦彩太阳能集热管有限公司与淄博冠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淄博锦彩太阳能集热管有限公司,淄博冠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民三初字第64号原告:淄博锦彩太阳能集热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昆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克洞,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冠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泽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华,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黄武全,山东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锦彩太阳能集热管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冠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锦彩太阳能集热管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锦彩太阳能集热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锦彩太阳能集热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7.00元,减半收取2853.50元,保全费2020.00元,均由原告淄博锦彩太阳能集热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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