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824号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长安投资区长天工业园4#厂房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木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草、汤桂凤,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美湖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理,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福州辉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1#楼B304区间。
法定代表人黄谢财。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政工程公司、福州辉腾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开庭前变更本案诉讼标的为2万元,于2014年9月10日提出因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政工程公司、福州辉腾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