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668号原告曹连涛,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原告石滨,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滨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连涛与被告石滨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连涛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连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连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曹连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