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民三初字第118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13楼。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廊坊市明珠商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
住所地:固安县固安镇新中街。
法定代表人:白术芹,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明珠商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廊坊市明珠商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