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南山村140号。
法定代表人崔洪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晓飞,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云德。
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云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云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刚审 判 员 乔顺民代理审判员 邵静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梁万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