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3804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圣成,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香莲。
被告北京东方盛泽东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香莲、北京东方盛泽东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