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550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军,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科,山东昊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喜娣,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西市场小商品市场地下一层105号,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姜国强(系被告之夫),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济南市铁路局客运站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喜娣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