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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展望电器有限公司与余姚车志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辖终字第156号
案件名称宁波展望电器有限公司与余姚车志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姚车志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展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辖终字第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车志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莹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展望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华燕。

上诉人余姚车志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志酷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展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望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车志酷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作出(2014)浙甬知初字第159-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

车志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03)37号)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的通知》(浙高法(2003)120号)的规定,该院自2003年6月1日起,对发生在该院辖区内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九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8)35号)明确规定:“同意指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为审理发生在各自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本案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故余姚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而车志酷公司住所地和被诉侵权行为地均在宁波市辖区内,因此该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可以受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车志酷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7月28日裁定:驳回车志酷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车志酷公司上诉称:余姚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发生在辖区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案件。

本案标的额仅为109396元,符合上述标准,故本案应由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

展望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车志酷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及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且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车志酷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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