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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赵连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聊民三初字第155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赵连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赵连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民三初字第155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连民。

委托代理人胡志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连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赵连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赵连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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