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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李中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74号
案件名称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李中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李中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74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合欢西街。

法定代表人宁保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富华,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中超。

本院在审理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诉李中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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