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2959号罪犯何某洪,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佛顺法知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某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何某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某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
2014年6月获得嘉奖;
已交罚金5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某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某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九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