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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向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平刑初字第248号
案件名称牛向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牛向日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刑初字第24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向日,男,1971年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0日被抓获,同年11月2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12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向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丽、被告人牛向日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牛向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位于信阳市平桥区楚王城的出租屋内,采取用沱牌、枝江等低档酒灌装假冒注册商标的乌龙、鸡公山等高档酒的方法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并销售给他人,其中:部分酒以700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卢国艮;

销售给陈天明100余箱,价值27000余元;

销售给陈文华40余箱,价值10800余元;

销售给周文云30余箱,价值81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向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平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信平价证字(2013)第10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商标注册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人卢国艮、陈天明、陈文华、周文云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向日未经注册���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依法惩处。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牛向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牛向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向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4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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