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837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梁堃杰(实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彬,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系龙岩市新罗区王元玩具店经营者,经营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C3-3-19、20号店。
原告与被告王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彬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代理审判员 谢爱芳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代书 记员 王晓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