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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曹海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678号
案件名称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曹海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曹海强,王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678号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

法定代表人周星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林杰,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海强,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系济南市天桥区鑫山五金劳保用品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济南市天桥区,住济南市。

被告王平,女,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系济南市天桥区鑫山五金劳保用品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济南市天桥区,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海强、王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星��手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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