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678号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
法定代表人周星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林杰,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海强,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系济南市天桥区鑫山五金劳保用品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济南市天桥区,住济南市。
被告王平,女,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系济南市天桥区鑫山五金劳保用品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济南市天桥区,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海强、王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星��手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