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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爱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邢民三初字第29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爱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张爱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民三初字第29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冰超,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宏利,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爱双,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住广宗县广宗镇兴广路,系广宗县兴广新时代购物广场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爱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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