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民三初字第593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永,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中山市民众镇赐网电脑耗材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赵建兰,女,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被告何永的妻子。
在本院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该款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