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465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钟强、王德旺,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六一,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经营地址山东省济阳县孙耿镇南街,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
委托代理人肖加印,男,1973年3月4日,汉族,济阳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山东省济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艾六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