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诉保字第0017号申请人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汪清林业分公司(汪清林业局),住所地在吉林省汪清县汪清镇东镇路14号。
负责人李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新儒。
被申请人江苏尚兰格暖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工业新区枚乘西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柏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汪清林业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尚兰格暖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尚兰格暖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00万元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
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汪清林业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尚兰格暖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 洁审判员 王 娟审判员 张桂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源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