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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育红与被告河南永通铝业公司、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郑知民初字第226号
案件名称原告段育红与被告河南永通铝业公司、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段育红,河南永通铝业有限公司,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226号原告段育红,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来宗,男,1947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段育红之父。

被告河南永通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朝龙,该办公室主任。

被告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李志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育红诉被告河南永通铝业有限公司、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段育红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育红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育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育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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