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吴家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福法知刑初字第43号
案件名称吴家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某甲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知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暂住深圳市福田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4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光明,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兰陈宜,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4)1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4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薇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吴某甲及其辩护人刘光明、兰陈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以来,被告人吴某甲租用本市福田区沙浦头东村85栋601房,并雇佣牛某、吴某乙等人在房内对收购的二手苹果品牌手机进行更换屏幕、后盖等零部件,翻新成假冒苹果手机后出售牟利。

2014年4月19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吴某甲,并查获被告人吴某甲假冒苹果4电信版(16g)手机91部、苹果4s(16g)手机22部、苹果4s(16g,无后盖)手机20部、苹果废旧机21部、苹果半成品手机(无电池、无主板)31部,苹果主板20个、苹果后盖30个、苹果电池13个、苹果前屏26个、苹果中框17个,翻新工具1套,账本1册。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假冒苹果品牌注册商标手机共价值人民币304200元。

另查,被告人吴某甲已对外销售假冒苹果品牌注册商标手机的金额为人民币865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甲当庭表示认罪,但辩称鉴定价格过高,应以其供述的实际销售价格为准。

被告人吴某甲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本案应以缴获的手机外壳的价值作为被告人的犯罪金额,而该金额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被告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即使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涉案手机的鉴定价值过高,依法应予调整。

根据账本显示,被告人曾以每部1730元的价格销售50台假冒苹果4s手机,而且被告人还供述苹果4电信版16g手机每部售价730元,苹果4s(16g)黑色每部售价1700元,苹果4s(16g)白色每部售价1750元。

因此,未销售的假冒手机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已经查明,不需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3、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被告人家庭困难,且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人身危险性小。

5、被告人健康状况××,并不适合关押。

经审理查明,第6281379号“”商标由苹果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无绳电话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止。

第5621462号“iphone”商标由苹果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止。

2014年3月以来,被告人吴某甲从市场收购旧苹果手机以及假冒苹果品牌的前屏、中框、后盖等配件,并雇佣他人在其租用的深圳市福田区沙浦头东村85栋601房内对收购的旧苹果手机进行检测、维修、换壳等翻新工作,然后被告人吴某甲将翻新好的假冒苹果手机对外销售,从中牟利。

2014年4月19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沙浦头东村85栋601房将被告人吴某甲抓获。

民警现场查获已翻新的带有“”和“iphone”标识的假冒苹果手机133部(苹果4电信版16g的91部,苹果4s黑色16g的22部、苹果4s白色16g的20部)、苹果废旧机21部、苹果半成品手机(无电池、无主板)31部,苹果主板20个、苹果后盖30个、苹果电池13个、苹果前屏26个、苹果中框17个,翻新工具一批(包括电焊机1个、电烙铁1个、螺丝刀4把、镊子1个、毛刷1个、小刀1个),送货单1册。

该送货单记载:被告人吴某甲已销售假冒苹果4s黑色16g手机20部,销售单价为1700元,销售金额共计34000元;

已销售假冒苹果4s白色16g手机30部,销售单价为1750元,销售金额共计52500元。

根据被告人供述,上述假冒的苹果4电信版16g手机的实际销售单价为730元,假冒苹果4s黑色16g手机的实际销售单价为1700元,假冒苹果4s白色16g手机的实际销售单价为17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查获的假冒苹果手机、手机零配件和翻新工具照片,送货单,被告人身份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建议销售价格参考,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邓某、吴某乙、吴某丙、李某、牛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辨认笔录等。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第6281379号“”和第5621463号“iphone”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吴某甲通过购买旧苹果手机及假冒苹果品牌的前屏、中框、后盖等手机配件,对旧苹果手机进行翻新并销售牟利。

被告人吴某甲通过上述方式翻新的手机与第6281379号“”和第5621463号“iphone”注册商标核定的移动电话机属同一种商品,且使用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iphone”标识,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

关于被告人吴某甲的非法经营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

本案中,现场查获的送货单记载的已销售的假冒苹果手机的价格与被告人供述的实际销售价格能相互印证,该销售价格可作为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依据。

因此,被告人吴某甲已销售的假冒苹果手机的销售价格为86500元(34000元+52500元);

被缴获的已翻新待售的133部假冒苹果手机的销售价格为138830元(730元×91部+1700元×22部+1750元×20部)。

故被告人吴某甲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为225330元。

至于现场缴获的苹果废旧机21部、苹果半成品手机31部,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已翻新的假冒苹果手机,故本院对该部分金额不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iphone”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2533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综合被告人吴某甲从事犯罪的时间、犯罪金额、社会影响、社会危害、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9日至2016年4月18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依法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    艳人民陪审员 夏  文  郁人民陪审员 孙  玉  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姗姗(代)原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