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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聚宝隆商贸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219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19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聚宝隆商贸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219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聚宝隆商贸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19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聚宝隆商贸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

负责人董田林,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建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聚宝隆商贸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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