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301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欣荣,男,西安市户县涝店镇大家乐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欣荣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