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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军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93号
案件名称马慧军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慧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93号原告马慧军。

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斌。

本院在审理马慧军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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