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知民初字第0070号原告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31708-5,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陆路1934号1层。
法定代表人禹锺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建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建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建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