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知民初字第468号原告南京胜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1号新世纪广场B幢3005室。
法定代表人朱舒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丽,女,汉族,1986年10月27日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范存海,男,汉族,1965年6月16日生,该公司职员。
被告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三期科技六路11号A栋。
法定代表人鲁尔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波,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明,男,汉族,1973年4月22日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伟,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熊慕文,男,汉族,1981年11月16日生,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胜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胜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胜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胜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