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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潍知初字第237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23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瑞兰,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系昌邑市***超市业主,经营地址为山东省昌邑市。

委托代理人:蒋光亮,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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