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766号原告张新星,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
委托代理人张彬,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津县中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丁学庆,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天枢,山东智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国民,山东北方永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星与被告宁津县中发机械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星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新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张新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