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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杨华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杭刑执字第8062号
案件名称金杨华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杨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8062号罪犯金杨华,现在杭州市东郊监狱服刑。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杭富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杨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杭州市东郊监狱于2014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杨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金杨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金杨华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杨华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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