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左伯良,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汪登潮。
被告:中山迪欧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黄寿金。
被告:黄贵金,男,汉族,1970年3月23日出生。
系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某某家具销售店业主。
原告左伯良诉被告中山迪欧家具实业有限公司、黄贵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09××××.7)纠纷一案,左伯良于2014年9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山迪欧家具实业有限公司、黄贵金的起诉。
本院认为,左伯良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伯良撤回对被告中山迪欧家具实业有限公司、黄贵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970元,由原告左伯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