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6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晓静,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须伟,石家庄市新华区虹达烟酒经销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须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须伟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须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