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驻刑执字第1326号罪犯秦来峰,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2)上少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秦来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
罪犯秦来峰于2012年6月1日交付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于2014年9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秦来峰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21日,该犯伙同他人先后在上蔡县大路里乡与西平县交界处西上公路北侧一处民房内和上蔡县种养有限公司院内,生产假冒的王老吉凉茶和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并进行销售。
其中,2011年6月1日至6月20日,该犯等人生产假冒王老吉凉茶69000罐、公牛维生素功能饮料5520罐。
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假冒的王老吉凉茶和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总价值271860元。
该犯系主犯。
罪犯秦来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5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秦来峰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来峰减去刑期二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