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9号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倩倩。
委托代理人李兴文。
委托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古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博。
委托代理人汤喜友,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委托代理人刘秀丽。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委托代理人刘秀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古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北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古北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XXXXXXXXXXXX.9)缺乏创造性等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已被受理(案件编号5W106621)。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被告古北公司请求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是在答辩期间届满后,但经审查本案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寿仲良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马慧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吉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