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50号原告张家港市吉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原张家港市汇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庆丰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倪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华,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神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开发区碧华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兵,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家楠,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邢华,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新星商厦705-707室。
法定代表人田浩。
被告潘晓张,如东奇杰水泥制品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吉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神辉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市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潘晓张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家港市吉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吉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吉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吉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