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组织机构代码56065116-X。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殿卫。
委托代理人王洪磊,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殿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7日以本案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