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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瑞亨服装有限公司、龚骏与上海迪睿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68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瑞亨服装有限公司、龚骏与上海迪睿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瑞亨服装有限公司,龚骏,上海迪睿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瑞亨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苏坑村河西工业园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驰。

委托代理人:熊丹,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少华,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骏,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迪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68弄6号610室。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东莞市瑞亨服装有限公司、龚骏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迪睿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知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收到上诉人东莞市瑞亨服装有限公司上诉状,并于2014年6月10日向上诉人东莞市瑞亨服装有限公司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于2014年6月19日收到上诉人龚骏上诉状,并于2014年7月11日向上诉人龚骏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东莞市瑞亨服装有限公司、龚骏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东莞市瑞亨服装有限公司、龚骏均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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