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2191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3825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雅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镇县城关刘记周黑鸭三店,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东段满庭芳销售部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3MA2NU27K9X。
经营者:刘全平。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固镇县城关镇刘记周黑鸭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