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知民初165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临渭区彤彤大实惠零售店,经营场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站南街道办事处红旗社区站北路与前进路口,经营者:周秀芳。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临渭区彤彤大实惠零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