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莹。
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现代城超市。
负责人刘建中。
委托代理人杨德志,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慧明。
委托代理人杨德志,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深圳市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金明。
委托代理人杨德志,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现代城超市、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550元,余款人民币5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