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陈建福减刑刑���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1558号
案件名称陈建福减刑刑���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建福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1558号罪犯陈建福,男,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汕龙法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福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因罪犯陈建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陈建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8次;

2013年12月获得表扬。

罚金八万元已缴纳六百元,有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建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