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刑执字第2442号罪犯陈本安,现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临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本安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14年8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日获得记功奖励一次,2014年7月10日获得表扬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本安准予减余刑,其刑期变更为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4年9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