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知民初字第404号原告吉莱特公司(TheGilletteCompany),住所地在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02127波士顿市吉莱特公园1号。
法定代表人凯文·约翰逊,该公司副法务总监/助理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魏青松,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代理人蒋达芬,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曙飞,女,汉族,1987年12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季坚,男,汉族,1979年9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韩龙,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舒适刀片(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基工业区夏园路三号。
法定代表人陈乃国,该公司亚太区运作总监。
委托代理人韩龙,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莱特公司(TheGilletteCompany)诉被告季曙飞、第三人舒适刀片(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吉莱特公司(TheGilletteCompany)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莱特公司(TheGilletteCompany)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吉莱特公司(TheGilletteCompany)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