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仁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玉波,男,汉族,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文彦商行业主,住大连市中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聂玉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