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宋春芹、李建芳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孟刑初字第61号
案件名称宋春芹、李建芳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宋某,李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孟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农民。

2013年8月2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滨,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虹,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务农。

2013年8月2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李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日,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