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民三知初字第63号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福路毛桥。
法定代表人:钱仁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玉强,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群集团日照瑞泰国际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黄海一路南侧,海滨三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丁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相婷婷。
委托代理人:许崇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利群集团日照瑞泰国际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