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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玉成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朝民(知)初字第28619号
案件名称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玉成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风帆股份有限公司,吴玉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28619号原告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富昌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金勇,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玉成。

本院在审理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玉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风帆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风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风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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