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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移超与深圳市扬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69号
案件名称江移超与深圳市扬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移超,深圳市扬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69号原告:江移超,男,汉族,1981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区××镇××路××巷××号××栋××室,身份证号码:××××5830。

委托代理人:丁敬伟,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扬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航路东侧都会100大厦金都7J。

法定代表人:龚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志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巧丽,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移超诉被告深圳市扬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397141.8)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4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移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4元,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312元,由原告江移超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江移超。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代理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嘉莉(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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