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立民初字第01274号原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广佛公路平地西3号。
法定代表人杜泽华,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同乐水流田园新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黄溪元。
被告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红星井湾子家居广场,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
法定代表人罗跃。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红星井湾子家居广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同乐水流田园新路22号,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属侵权之诉,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原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起诉书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湖南省长沙市为侵权产品销售地之一,且被告之一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红星井湾子家居广场的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及第六条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丽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