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505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洪彬,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四海盛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王瑞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四海盛达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