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46号原告段育红,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来宗,男,1947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段育红之父。
被告河南永通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朝龙,该办公室主任。
被告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李志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育红诉被告河南永通铝业有限公司、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段育红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育红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育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育红负担。